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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69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王佩瑜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,204元,及其中新臺幣10,6
    46元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75
 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柏州


附件: 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6月17日、111年12月2
    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
   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
   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
   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
   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
   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
    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
    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
    月7日止,帳款尚餘12,204元,其中10,646元為本金;356元
    為利息(114年6月9日至114年12月7日);1,200元為違約金
    (即114年7月至114年9月)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
    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    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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