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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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世峯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,35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50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452元 林世峯奌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296元 林世峯奌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7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5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)
(一)債務人林世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
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累計20,357元
正未給付,其中18,748元為消費款;409元為循環利息
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
2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
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
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
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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