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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DV 支付命令(2026-03-02)

其他/待認定 TPDV 2026-03-02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
115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 包永松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廖崇凱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,745,366元,及自民國114年
    5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8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395計算
    之利息,及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 之8.2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
    12月18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8215,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643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  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 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柏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