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DV 支付命令(2026-03-02)
其他/待認定
TPDV
2026-03-02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廖崇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,745,366元,及自民國114年
5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8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395計算
之利息,及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8.2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
12月18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8215,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643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