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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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2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倩瑜
謝易安
一、債務人黃倩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3,356元,及其中新
臺幣173,451元,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黃倩瑜、謝易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,089元
,及其中新臺幣10,552元,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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