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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225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劉益隆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534,663元,及其中新臺幣1
    ,458,422元,自民國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  分之14.4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
附件: 
    (一)債務人劉益隆於民國114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,500
        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
        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49採機
        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        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        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        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    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        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累計1,5
        34,663元正未給付,其中1,458,422元為本金;75,677
        元為利息;56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    1)所示之利息。
 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   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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