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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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欣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,18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119元 李欣穎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 002 新臺幣67038元 李欣穎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
附件:
一、緣債務人李欣穎於民國105年5月12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
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
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
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
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
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
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4年12
月2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122,181元,及其中本金120,157元
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,帳款
尚餘122,181元,其中120,157元為本金;1,476元為利息(1
14年8月28日至114年12月28日);500元為違約金(即114年
11月至114年11月)未按期繳付。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
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
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
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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