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DV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5-28)
其他/待認定
TPDV
2026-05-28
案號:司他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他字第228號
相 對 人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
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王筑儀間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
執行事件,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裁定確
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
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;
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
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本文、第91條
第3項亦有分別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
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。嗣經本院114年度勞執字171第號裁定
諭知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相對人提起抗告,經本
院115年度抗字第100號裁定抗告駁回,並確定在案。本件係
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,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
萬3,016元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,應徵收費用1,
000元,另按114年1月1日施行之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第5條規定加
徵10分之5。是聲請人暫免繳納聲請費1,500元,應由相對人
向本院繳納,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
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