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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DV 解任臨時管理人等(2026-06-11)

其他/待認定 TPDV 2026-06-11 案號: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字第53號
聲  請  人  張允融  
代  理  人  鄭皓軒律師
            王振亞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臨時管理人事
件,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
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5條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
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法  官  許筑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政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