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DV 解任臨時管理人等(2026-06-11)
其他/待認定
TPDV
2026-06-11
案號: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字第53號
聲 請 人 張允融
代 理 人 鄭皓軒律師
王振亞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臨時管理人事
件,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
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5條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
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政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