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薪資(2026-03-06)
勞資爭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6
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訴字第74號
原 告 黃惟婷
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
鄭博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旭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
在等事件,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79萬537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660元,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
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即應先徵1萬9220元,再扣除
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,尚應補繳1萬7220元(計算式
:5萬7660元-5萬7660元×2/3-2000=1萬7220元)。茲依勞動事件
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林宜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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