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資遣費等(2026-03-31)
勞資爭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31
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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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8號
原 告 吳宣慧
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明賢間請求給付資遣
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第一
項至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1,881元
(計算式:475,944元+100,000元+25,937元=601,881元),原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8,130元,惟其中49萬5,270元部分(計算式:60
1,881元-代墊款6,611元-損害賠償100,000元=495,270元)之性
質為工資、退休金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
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則該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4,467元(計算
式:6,700元×2/3=4,466.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;另訴之聲明
第四項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00元,是本
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,163元(計算式:8,130元-4,4
67元+4,500元=8,163元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曉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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