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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資遣費等(2026-03-31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勞補字第8號
原      告  吳宣慧  
訴訟代理人  陳冠甫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明賢間請求給付資遣
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第一
項至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1,881元
(計算式:475,944元+100,000元+25,937元=601,881元),原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8,130元,惟其中49萬5,270元部分(計算式:60
1,881元-代墊款6,611元-損害賠償100,000元=495,270元)之性
質為工資、退休金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
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則該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4,467元(計算
式:6,700元×2/3=4,466.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;另訴之聲明
第四項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00元,是本
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,163元(計算式:8,130元-4,4
67元+4,500元=8,163元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 官  陳筠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曉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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