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資(2026-03-04)
勞資爭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4
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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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44號
原 告 陳治儒
訴訟代理人 許伶因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
事件,核屬勞動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
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提出證據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
1項所定情形,前亦未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,依同
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。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8萬9457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
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
條第2項之規定,限原告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勞動
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勞動事
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。是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
併提出如交付予本院之民事起訴狀暨證物繕本等文件2份到
院,特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林宜霈
附錄
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(新臺幣)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,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,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 免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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