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(2026-01-07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7 案號:勞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執字第13號
聲  請  人  林宗義  
相  對  人 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聿瑋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七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
    調解結果所載內容,其中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林宗義積欠工
    資、資遣費、特休未休工資等共計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參佰
    捌拾參元,並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給付,逕匯入
    勞方原薪資帳戶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,於民
    國114年8月7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相
    對人同意於114年12月15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1萬5,383
    元。詎相對人迄今未依約給付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
    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    法上給付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
   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
    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,前經臺北市政府勞
    動局調解成立如前所示之調解方案,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
    履行給付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
    調解紀錄、台新銀行存摺封面暨交易紀錄影本為證(見本院
    卷第7至15頁)。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
    為由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尚
   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 7  日
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莊仁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 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月姝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