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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DV 損害賠償(2026-06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-06-15 案號:保險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保險字第37號
抗  告  人  徐元城  
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本院115年度補字第707號
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
    年4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
    於115年5月23日送達抗告人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(本院卷
    第257頁)。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,其抗告自非合法,應予
    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賴錦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,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並
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筱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