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3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31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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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85號
聲 請 人 楊美慧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56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屆滿
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
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政彬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8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基金 3566647 1 1000 002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基金 3566635 1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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