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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票據)(2025-12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18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72號
聲  請  人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

法定代理人  尹崇堯  
代  理  人  劉伯爐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10號民
    事裁定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5
   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
    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春鈴
附表:         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4年5月29日 8,000元 NS1728147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昱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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