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票據)(2025-12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16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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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700號
聲 請 人 光駿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英茂
訴訟代理人 黃麗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1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巫玉媛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7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李文明 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4年5月31日 162,776元 AB11759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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