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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票據)(2025-12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16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700號
聲  請  人  光駿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英茂  
訴訟代理人  黃麗玉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1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屆滿,迄今無
   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黃莉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玉媛
附表:    114年度除字第1700號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李文明 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4年5月31日 162,776元 AB1175927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