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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04 案號: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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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73號
聲  請  人  余黃明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公示催
    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
    人申報權利。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芳玉
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9 1 1000 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1 1 1000 4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2 1 1000 5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3 1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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