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04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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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73號
聲 請 人 余黃明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公示催
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吳芳玉
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9 1 1000 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1 1 1000 4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2 1 1000 5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3 1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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