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1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21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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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28號 聲 請 人 陳怡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,已依法聲請公示催 告獲准(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049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申報期間3個月已經屆滿,迄今無人主 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;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31 1 1000 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61 1 1000 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40 1 1000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