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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5-10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21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03號
聲  請  人  陳清秀(即陳張瓊娟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78號公示催告
    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蔡牧容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薛德芬
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24965 9 1 23 00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35323-6 1 281 003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84720-1 1 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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