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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票據)(2025-11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1-13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太豐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577號
聲  請  人  太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陳晁偉  
     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潘瓊如  
代  理  人  盧昱汝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鏡瑄
附表:    114年度除字第1577號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熊明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14年1月20日 110,808元 009235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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