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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票據)(2025-10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21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424號
聲  請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代  理  人  田惠文  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婉渝
         
附表:    114年度除字第1424號  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(新臺幣) 付款地 001 柯文華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9月25日 108年2月26日 68,800元 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號15樓之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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