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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票據)(2025-10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21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421號
聲  請  人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

法定代理人  尹崇堯  
代  理  人  劉伯爐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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,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
  准(案列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31號),於民國114年6月10日
  公告於本院網站,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主張權
  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;又
  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匡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
附表:        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4年2月4日 38,459元 NS4513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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