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5-10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30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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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251號
聲 請 人 謝碧妃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鍾雯芳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25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70579 2 1 100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0NX241747 0 1 110 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329807 5 1 121 004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25752 8 1 37 005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497783 5 1 40 006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64952 4 1 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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