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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等(2026-04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7 案號: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萊力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金字第115號
聲  請  人  萊力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邱琡玲  
訴訟代理人  陳振瑋律師
            賴映淳律師
聲  請  人  吳敏娟  
訴訟代理人  游嵥彥律師
複  代理人  葉冠彣律師
相  對  人 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包忠詒  
訴訟代理人  陳群志律師
            吳家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
訟程序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,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
    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。
   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,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
    ,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,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
    ,非俟刑事訴訟解決,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,
   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、證人
    偽證、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,始足當之(最高法院79
    年台抗字第21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董事長包忠詒及董事兼前總經理包效
    禹為父子關係,因涉及擅自處分相對人持有之起而行綠能股
    份有限公司股份(下稱系爭股份),竟未於財務報表中予以
    揭露,而交由包忠詒於其上簽名,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
    及財報不實等罪嫌,業經搜索並分別交保在案。惟相對人於
    本件主張系爭股份係由被告吳敏娟個人盜賣,與前揭初步偵
    查結果顯有不符,顯有待刑事訴訟程序釐清,若否,恐致裁
    判有所歧異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,聲請裁定停止
    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指相對人董事長及董事涉嫌擅自處分系爭股
    份及財務報表不實等情,顯係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
    事由,而非於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,自與民事訴訟法第183
    條規定要件有所不符,況民事法院就兩造所爭執之事實,可
    自行調查審理,依職權獨立認定,並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
    之拘束,尚無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,
    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,為無理由,自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 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劉育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玉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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