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2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989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翔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
兼
法定代理人  許陳斌  
被      告  許麗梅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次按,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   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
   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 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
   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惟原
    告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外,尚
    應補繳裁判費8萬0,443元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裁定
    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 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
    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,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
   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
    料明細附卷足證,揆諸上開說明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
  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    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信宏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