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居間報酬(2026-01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9
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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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931號
原 告 艾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
訴訟代理人 邱煒翔律師
被 告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
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
萬肆仟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擴張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之變更或追加,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
訴訟標的之價額者,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。此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必須具備
之程式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8年14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
下同)45,000,000元,嗣於同年12月22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
為100,000,000元(見本院卷第184頁),擴張後之聲明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910,50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426,500元,尚應
補繳484,000元(計算式:910,500-426,500=484,000 )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
之請求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李文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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