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排除侵害等(2026-01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9
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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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908號
抗 告 人 大直WINN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劉文華
訴訟代理人 周冠君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
事件,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駁回關於不當得利部分請求
之裁定提起上訴(即其115年1月13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
三、四項部分),其誤抗告為上訴,應視為提起抗告。就此抗告
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然抗告人並未繳納。茲限抗告
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
。又抗告人應具狀敘明抗告理由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葉愷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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