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DV 返還不當得利等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TPDV
2026-06-11
案號:重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90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紀仁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原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5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5年5月8日裁定限令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已於115年5月13日送達,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
費等情,有上開裁定、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
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在卷可憑,是依首揭規定
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孫福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