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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9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817號
原      告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
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 
            廖維彥  

被      告  紫微星股份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陳萬添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。惟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
,不併算其價額,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明文規定,故
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之孳息、違約金,即應合併計算其價
額。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,聲明請求原
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313萬1,819元及如附表所示起算日起
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則起訴前(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13
日)之利息、違約金即應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3,560萬9,655元(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3,868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
費32萬2,132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1,7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
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  法  官  林春鈴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昱侖
附表
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,313萬1,819元 利息 1,383萬2,507元 112年10月23日 114年7月13日 3.632% 86萬5,773.96元  違約金 1,383萬2,507元 112年11月23日 113年5月22日 0.3632% 2萬4,982.57元  違約金 1,383萬2,507元 113年5月23日 114年7月13日 0.7264% 11萬4,794.19元  利息 1,929萬9,312元 112年9月23日 114年7月13日 3.632% 126萬5,552.65元  違約金 1,929萬9,312元 112年10月23日 113年4月22日 0.3632% 3萬5,047.55元  違約金 1,929萬9,312元 113年4月23日 114年7月13日 0.7264% 17萬1,684.99元       247萬7,835.91元 合計      3,560萬9,65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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