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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(2026-04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8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自然奇蹟行銷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
原      告  吳麗芬  
訴訟代理人  康皓智律師
複代 理 人  吳鴻奎律師
被      告  自然奇蹟行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古卉如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古卉如為被告自然奇蹟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
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
    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
    訟以前當然停止,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170條、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。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
    後提起上訴前,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,依同法第177條第3
    項規定,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,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
    定之,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,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,發
    生當然停止之原因,其承受訴訟之聲明,更應由為裁判之原
    法院裁定之,自屬當然之解釋(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
    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
二、查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楊智銘,嗣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日
    宣示判決後,判決送達前之同年月9日變更其法定代理人為
    古卉如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參;古卉如並於
    115年2月1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,揆諸首揭說明,被告公司
    承受訴訟事宜,應由本院裁定之,爰裁定准由古卉如承受訴
    訟,並續行訴訟程序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福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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