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(2025-11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7
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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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自然奇蹟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智銘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麗芬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1,754萬9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7,410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孫福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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