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存款(2025-12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8
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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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245號
原 告 古蘭國際(香港)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启忠
原 告 香港光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永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丁偉揚律師
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
朱祐慧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
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
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
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9萬1,168元、36萬6,966元及
各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計
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3日止,應為美金76萬8,935元,
折合新臺幣(下同)2,396萬3,859元(計算如附表所示)。爰核
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,396萬3,85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
1,436元,扣除原告先前繳納22萬6,388元,尚應補繳1萬5,048元
(計算式:241,436-226,388=15,048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林霈恩
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(美金)
備註: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76萬8,935元,依起訴當日即民國114年
11月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.165元
,折合為新臺幣2,396萬3,859元(計算式:美金768,935元×31.1
65=23,963,85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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