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9
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197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
黃志華
被 告 遠景多媒體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邱文蘭
陳志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「計息本金」欄中關於「168萬7,
417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68萬9,417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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