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15
案號:重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訴字第1197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
黃志華
被 告 遠景多媒體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邱文蘭
被 告 陳志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玖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
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
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保證書第8條、授
信約定書第32條約定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
院卷第17、26、34、42頁),故本院自有管轄權。
二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時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原
如附表一「原請求違約金起算日」欄所示(本院卷第13至14
頁),於本件言詞辯論時,將利息起算日變更自上開違約金
起算日之翌日起算(本院卷第107頁),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,依前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遠景多媒體有限公司(下稱遠景公司)邀同
被告邱文蘭、陳志驊為連帶保證人,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
簽訂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,約定邱文蘭、陳志驊就遠景公司
現在(含過去所負,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
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(下同)2,000萬元為限額,暨其利
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
負擔,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。又遠景公司向原告借
用如附表一所示共計2,268萬元之借款,借款期間、借款利
率均詳如附表一所示,應按月攤還本息,如未依約清償時,
即喪失期限利益,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
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收違約金。詎遠景公司
自114年6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其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,迄今尚欠本金1,559萬9,217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
又邱文蘭、陳志驊為遠景公司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
償責任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
被告如數清償前開借款債務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
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保證書、授信約定書
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、利率查
詢表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5至78頁),核與原告所述相符
,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
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酌,自堪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
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之負擔: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16萬9,716元應由被
告連帶負擔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自本判決
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爰確定如主
文第二項所載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鄭玉佩
附表一:(金額部分幣別均為新臺幣)
編號 借款 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利率 原請求違約金起算日 1 203萬元 自111年11月4日起至112年5月4日止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華郵政)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.44%(現適用利率為3.125%)。 114年7月4日 2 205萬元 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 114年6月18日 3 215萬元 自111年11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9日止 114年6月29日 4 126萬元 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 114年6月16日 5 105萬元 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112年6月29日止 114年6月29日 6 205萬元 自112年2月15日起至112年8月15日止 114年7月15日 7 100萬元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112年8月23日止 114年6月23日 8 199萬元 自112年4月20日起至112年7月20日止 114年6月20日 9 180萬元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7月16日止 114年6月16日 10 190萬元 自112年1月3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114年6月30日 11 140萬元 自112年3月16日起至112年9月16日止 114年6月16日 12 100萬元 自112年4月6日起至112年10月6日止 114年7月6日 13 100萬元 自110年8月3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 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.155%(現適用利率為2.875%)。 114年6月30日 14 200萬元 自110年8月3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 114年6月30日 總計 2,268萬元
附表二
編號 借款 本金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計算標準 1 203萬元 156萬4,010元 自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25% 自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。 2 205萬元 168萬7,417元 自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15萬元 169萬3,377元 自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26萬元 103萬4,627元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05萬元 82萬2,907元 自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05萬元 168萬1,404元 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7 100萬元 78萬3,367元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8 199萬元 163萬9,751元 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9 180萬元 148萬2,411元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190萬元 149萬5,551元 自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140萬元 32萬5,410元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100萬元 81萬5,901元 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100萬元 19萬561元 自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875%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200萬元 38萬523元 自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1,559萬9,21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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