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費(2026-03-2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5
案號:重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環澎一風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坤達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、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
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5年2月13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已於115年2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在
卷可憑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規定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鄭宇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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