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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費(2026-03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5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環澎一風能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環澎一風能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坤達  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杉桂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    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
   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、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
    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    國115年2月13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    已於115年2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在
    卷可憑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規定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3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 法 官  莊仁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宇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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