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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31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黃聖雯  
被      告  日南企業有限公司

兼
法定代理人  賴世昌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肆拾肆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保證書第8條、授
    信約定書第32條、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第10條約定,合意以
   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25、30、37至38、41、
    45頁),故本院自有管轄權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日南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日南公司)於民國
    113年10月8日邀同被告賴世昌為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簽訂保
    證書、授信約定書,約定賴世昌就日南公司於現在(包括過
    去所負,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
    本金新臺幣(下同)800萬元為限額,暨其利息、遲延利息
    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,願與主
    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,並約定如遲延給付本息時,除按約
    定利率計收利息外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
  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嗣日南
    公司分別簽發:㈠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,向原告借款300萬
    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4月18日起至114年10月18日止,
    約定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
    加碼年利率2%計息(現適用利率為3.685%),按月給付利息
    ,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,如被告未依約清償時,
    即喪失期限利益,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
    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收違約金。㈡動撥申請
    書兼債權憑證,向原告借款50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
    10月9日起至118年10月9日止,約定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公
    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.5%計息(現適
    用利率為2.22%),按月攤還本息,如被告未依約清償時,
    即喪失期限利益,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
    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收違約金。詎日南公司
    自114年5月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其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    ,尚積欠744萬4,82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
    清償,又賴世昌為前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與日南
    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
    關係,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上揭借款債務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
    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    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
    詢、郵局儲金利率表(年息)、保證書、授信約定書、一般
    週轉金借款契約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等件為證(見本院
    卷第17至53頁),核與原告所述相符,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
    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
    院審酌,依法視同其係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,堪認原
    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
    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、違
    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文友
附表:(單位:新臺幣/元;年:民國)
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 違約金    起算日 年利率 起算日 計算標準 1 90萬元 自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.685% 自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。  210萬元 自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.685% 自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。 2 44萬4,483元 自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2% 自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。  400萬345元 自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2% 自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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