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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0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06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吳照國  
被      告  宥力國際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睿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兼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 顧承翔  



被      告  顧嘉程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宥力國際有限公司、顧承翔、顧嘉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
捌佰萬元,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被告睿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、顧承翔、顧嘉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
台幣伍佰萬元,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宥力國際有限公司、顧承翔、顧嘉程連帶負擔十
分之六,被告睿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、顧承翔、顧嘉程連帶負擔
十分之四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為
被告宥力國際有限公司、顧承翔、顧嘉程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
被告宥力國際有限公司、顧承翔、顧嘉程如以新台幣捌佰萬元為
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為
被告睿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、顧承翔、顧嘉程供擔保後,得假執
行。被告如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
  事實及理由
本件原告依兩造間金錢借貸、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
  借款,查兩造間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20條皆約定倘因本件契
  約涉訟,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24、28、32、
  36頁),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
  詞辯論期日到庭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,爰
  依原告聲請,一造辯論判決。 
原告主張:
㈠被告宥力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日邀同被告顧承翔、顧
  嘉程擔任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800萬元,
  並簽訂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(無息補貼)契約書
  、授信契約書,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7月17日起至118年7月17
  日止,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金機動利
  率加年利率0.5%機動計算,並約定自借款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
  攤還本息,如有一部遲延,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
  逾期償還本息時,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,應依借款餘
  額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
  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加計違約金。詎被告宥力國際有限公司
  未按期清償借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尚積欠本金800萬元及如
  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又被告顧承翔、顧嘉程均為
  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應與被告宥力國際有限公司負連帶清
  償責任。
㈡被告睿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12日邀同被告顧承
  翔、顧嘉程擔任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借款500萬元,並簽訂協
  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(無息補貼)契約書及授信約
  定書,借款期間自113年7月17日起至118年7月17日止,借款利
  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.5
  %機動計算,並約定自借款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如
  有一部遲延,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逾期償還本息
  時,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,應依借款餘額,逾期在6
  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
  利率20%加計違約金。詎被告睿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未按期清
  償借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尚積欠本金50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2
 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又被告顧承翔、顧嘉程均為上開
 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應與睿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連帶負清償
  責任。  
㈢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
  明:如主文第1項、第2項所示。
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答
  辯。
經查,原告就其上開主張,已提出貸款契約書、授信約定書、
  借據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為證(見本院
  卷第13-49頁),堪信為真。是原告依兩造間上開契約關係請
 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、第2項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
 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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准
  許之,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。
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匡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
附表  
編號 債權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(民國) 1 800萬元 2.2% 自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 2 500萬元 2.2% 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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