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1-21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訴字第1020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蔡宛芸  
被      告  黃鴻昇  

            黃清春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黃鴻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壹萬柒仟玖佰柒拾壹
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如對被告黃鴻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
,由被告黃清春給付之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黃鴻昇負擔。如對被告黃鴻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
效果時,則由被告黃清春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個人貸款綜合契約
    第19條約定(本院卷第17頁),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
    轄法院,故本院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二、被告黃清春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   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    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黃鴻昇(與被告黃清春合稱被告,各稱其一
    則逕稱其名)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邀黃清春為一般保證人,
    與原告簽訂個人貸款綜合契約,於同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
    臺幣(下同)2,10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6月3日起至
    116年6月3日止,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(月調整)加週年利
    率0.41%機動計息(違約為週年利率3.37%),以每月20日為
    還款日,並自實際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如遲
    延還本或付息,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
    息自應付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
    述利率10%,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述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
    詎黃鴻昇自114年7月20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約其已喪失
    期限利益,債務全部視為到期,尚積欠2,111萬7,971元及依
    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;黃清春為上開債
    務之一般保證人,自應於原告對黃鴻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
    果時負給付之責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契約、一般保證契約
   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
 ㈠被告黃鴻昇:對於欠款、利息均不爭執,但無法跟銀行協商
    等語。
 ㈡被告黃清春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
    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
    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   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但約定利率較高
    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
    ,應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
   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
    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
    ;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包含主債務之利息、違約
    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;保證人於債權人
    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
    絕清償,民法第739條、第740條、第745條亦有明定。
 ㈡經查,原告主張黃鴻昇尚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
    未清償,而黃清春為上開債務之一般保證人等情,業據其提
    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個人貸款綜合契約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
    表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(本院卷第11至23頁)
    ,為被告黃鴻昇到庭所不爭執,被告黃清春則未於言詞辯論
    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資料供本院參酌,堪信原告之主張
    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
    ,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
   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 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但
    書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 林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美玟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