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6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886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
被 告 禾興裝潢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林俊宇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之判
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第3行「按上列利率20%計算之違
約金」應更正為「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
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」事實及理由
欄貳、三「按上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」(該頁第14行)應更
正為「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
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
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思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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