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託物(2026-03-0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6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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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641號
原 告 楊偉琦
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
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中文
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肆萬柒仟壹佰貳拾
貳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
萬貳仟伍佰參拾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而原
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
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規定即明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
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段0000○號建物及對應之土地(即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
段00巷00號13樓房地,下稱系爭房地)移轉登記予原告。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本
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與系爭房
地相近路段、建物型態及屋齡之房地,與本件起訴之時點相
近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19萬3,211元
,而本件原告請求移轉之建物面積為64.94平方公尺(計算
式:層次面積32.79平方公尺+陽台3.78平方公尺+雨遮4.88
平方公尺+共有部分2,900.55平方公尺×權利範圍81/10,000=
64.94,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),依此計算系爭房地市
場交易價額為1,254萬7,122元(計算式:193,211元×64.94平
方公尺=12,547,12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應核定為1,254萬7,12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94
0元,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2萬8,410元後,尚應補繳11萬2,5
30元(計算式:140,940元-28,410元=112,530元)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
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林霈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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