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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6-01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27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755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 梁懷德  

被      告  陳喆寓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參仟陸佰零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
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為原告預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、信用貸款約定
    書參、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
    (見本院卷第21、77頁),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,先
    予敘明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(見本院卷第103頁)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
    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
    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  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6日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(卡號:0
    000000000000000),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
    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
   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。詎料被告自發卡起至114年5月15日止
    ,消費記帳尚餘本金新臺幣(下同)6,526元、循環利息341
    元、手續費657元未按期給付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
    定,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,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
    金之帳款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其餘額按起息日應適用
    之循環信用利率(採浮動式即循環信用優惠利率,以週年利
    率15%為上限)計算至清償日止。復按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
    第23條約定,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
    全部款項。
 ㈡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84萬元,約定借款
    期間為同日起至119年11月30日止,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
    年利率11.99%機動計息(現為13.72%),並自實際撥款日起
    ,每月為1期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被告自114年5
    月22日起未依約清償,計尚欠借款本金74萬6,080元及其利
    息未清償。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、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
    已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。  
 ㈢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爰依信用卡
    使用契約、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返還借款、
    信用卡消費款暨其利息等語。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,並
    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 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
   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信用卡
    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、信用卡消費明細、個人信用貸款申請
    書、約定書、撥款資訊、產品利率查詢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
    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17
    至95頁),其主張與上開證據核屬相符,且被告已收受言詞
    辯論期日通知、起訴狀繕本,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
   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    答辯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
    規定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、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
   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,為有理由,應予
    准許。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茲
    酌定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
    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嘉倫
附表(元:新臺幣/年:民國):
編號  種類 借款金額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利 息       計算期間  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7,524元 7,524元 6,526元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2 借款 84萬元 74萬6,080元 74萬6,080元 自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3.72% 總計   75萬3,60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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