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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29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7485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訴訟代理人  蘇志成  
被      告  陳紹綸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三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
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
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「貸款契約書(消
    費借款專用借據)」約定條款第10條之約定,雙方合意以本
   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,核與首
    揭規定,尚無不合,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
    。
二、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
    各款所列情形,應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(一)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11
      8.150.125.224)向原告申請「一般信貸(標準)」專案
      貸款新臺幣(下同)175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12年4
      月25日起至119年4月25日止計7年,借款到期時結欠餘額
      應一次全數還清;至於計息方式則係自第1期起按原告公
      告定儲利率指數(月變動)加碼年息2.090%機動計算(被
      告逾期未清償時,原告「定儲利率指數」為年息1.74%,
      本件請求年息即為3.83%)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
      ;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,即喪失期
      限利益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
      利息外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
      超過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
      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自114年
      9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未清償,
      依「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」第五章加速條款及其效力第1
      條第1項第4、5款之約定,已喪失期限利益,所有債務視
      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積欠本金1,217,339元及自114年9月3
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.83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9
     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    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就超過部分按上
      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。為此,原告爰依消費借
      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。
(二)為此聲明: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,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
      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
   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「貸款契約書(消
    費借款專用借據)」暨「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」、對帳單、
    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暨查詢還款明細、查詢本金異動明細、放
    款利率查詢表、債權計算書等件為證,核屬相符;又被告已
   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
   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
   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
    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又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以代釋明,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
    無不合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,酌定相當擔
    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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