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6-01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1-16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4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鶴原 被 告 許子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零玖佰貳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壹拾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兩造於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、個人 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 項,合意由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,有信用卡約定條款、個人信用貸款約 定書等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35頁、第109 頁、第125 頁) ,揆諸首揭規定,本院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 二、被告住所經受僱人即管理委員會收受而生合法送達效力後, 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主張: ㈠被告於民國113 年6 月2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循環信用利率則採浮動式 利率,亦即以發卡機構定儲利率指數加計被告適用之加碼利 率,最高以年息15% 計算;如有連續2 期未繳付發卡機構所 定最低應繳金額者,毋庸被告事先通知或催告,債務即視為 全部到期,且逾期繳款達1 期者尚應繳交違約金新臺幣(下 同)300 元、達2 期者應繳交違約金400 元,達3 期者應繳 交違約金500 元,連續三期以上則以三期為上限。詎被告未 依約清償或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喪失期限利益,至114 年9 月23日止,尚積欠3 萬2,110 元(含本金3 萬308 元、循環 利息1,297 元、違約金及國外消費手續費505 元)未給付, 是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計息本 金欄所示金額以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計算式計算之利息。 ㈡被告另分別於113 年7 月11日、同年12月24日與其經由電子 授權驗證之方式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,分別向原告借款 45萬元、27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均自各該借款日起分別至12 0 年7 月11日、120 年12月24日止,利息分別按原告季定儲 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3.05%、12.99%機動計算(現分別計為14 .78%、14.72%),均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復全約定 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原告將 該等款項撥入被告開設於原告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後,被告未如期清償,依約均喪失期限利益,雖曾些許還 款,但祇得抵充利息分別至114 年5 月7 日、同年4 月23日 ,現尚各積欠本金41萬6,493 元、26萬2,318 元未給付,是 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 、編號3 計息本金欄所示金額以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計算式計算之 利息。 ㈢職是,單就請求金額部分共計71萬921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 如主文第1 項所示,另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 三、查原告上開主張,業提出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、信用 卡約定條款、持卡人計息查詢、繳款利息減免查詢、客戶消 費明細表、歷史帳單彙總查詢、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個人 信用貸款約定書、撥款資訊、產品利率查詢、放款帳戶利率 查詢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、帳務明細等件為證(見本院 卷第19頁至第131 頁、第159 頁),且有索引卡查詢證明、 索引卡查詢-當事人姓名查詢、裁判書系統查詢結果等附卷 可稽(見本院卷第161 頁至第167 頁),足認原告主張,應 屬實在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與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並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。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,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(時間:民國/幣別:新臺幣)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信用卡 32,110 30,308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 2 信用貸款 416,493 416,493 自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.78%計算之利息。 3 信用貸款 262,318 262,318 自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.72%計算之利息。 總計 710,921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