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3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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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32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
被 告 李耀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12日下午3時20分,
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1月9日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,經
本院准許而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同年1月23日下午2時28分
宣判,惟嗣後查得被告恰於前揭開庭日前之同年1月6日入監
服刑,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
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薇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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