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1-2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5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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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220號
原 告 吳文中
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
兼 黃柏堯律師
送達代收人
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7萬3,841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874
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
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債務人異議
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
價額,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
受之利益額為準。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,原則
上固為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,然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
於執行債權額,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,即應
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
民事裁定)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: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8279號清償
借款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之強制執行程序應
予撤銷。而被告係以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3779號債權憑證
為執行名義,向本院聲請對就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。對第
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財產專戶之信託受
益權為強制執行。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(
下同)200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與執行費1
萬6,000元併算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共計610萬3,486元(
計算式:6,087,486元+16,000元=6,103,486元),原告於系
爭執行事件中扣押之標的為國泰世華銀行信託財產專戶之信
託受益權美金13萬5,850元,以起訴時即114年11月18日臺灣
銀行現金賣出牌告美元匯率1:31.46計算,折合新臺幣427
萬3,841元。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7
萬3,8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顏莉妹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00萬元) 1 利息 200萬元 91年9月7日 114年11月17日 (23+72/365) 7.355% 341萬2,316.99元 2 違約金 200萬元 91年9月7日 92年3月6日 (181/365) 0.7355% 7,294.55元 3 違約金 200萬元 92年3月7日 114年11月17日 (22+256/365) 1.471% 66萬7,874.3元 小計 408萬7,485.84元 合計 608萬7,48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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