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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30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696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 官小琪  

被      告  張添龍  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零柒佰柒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
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伍萬零柒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
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
   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
    法院,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「參、共通約定條款」第10條
    第2項約定可憑,故本院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49.216
    .106.14)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約定自113年
    1月9日起分期清償,原告於該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
    帳戶,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8月2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
    ,尚欠47萬3,276元(其中46萬268元為本金、1萬3,008元為
    利息)及其中46萬268元自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
    息15%計算之利息未清償。
 ㈡被告另於113年7月16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101.10.
    111.218)向原告借款39萬元,約定自113年7月16日起分期
    清償,原告於該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帳戶,詎被告
    繳納利息至114年8月2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,尚欠38萬6,
    010元(其中37萬6,554元為本金、9,456元為利息)及其中3
    7萬6,554元自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.98%計算
    之利息未清償。
 ㈢被告復於113年10月1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49.218
    .88.34)向原告借款9萬元,約定自113年10月15日起分期清
    償,原告於該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帳戶,詎被告繳
    納利息至113年8月2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,尚欠9萬1,484
    元(其中8萬8,745元為本金、2,739元為利息)及自114年8
   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.72%計算之利息未清償。
 ㈣上開3筆借款並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,
    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,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。被告嗣未依
    約清償,依約其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
    期,被告尚積欠借款共計95萬770元,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未清償。為此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
 ㈤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;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
    貸款申請書、約定書、撥款資訊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、放款
    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各3份影本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9至64
    頁)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
    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,依法視同自認,
  本院審酌上開證物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  
四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
    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經核並無不合,爰酌
   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,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
    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汶晏   

附表:         
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(民國) 1. 小額信貸 473,276元 460,268元 15% 自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  386,010元 376,554元 14.98% 自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.  91,484元 88,745元 14.72% 自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:95萬77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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