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5-12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30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9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毛文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 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兩造於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、個人 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 項,合意由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,有信用卡約定條款、個人信用貸款約 定書等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3頁、第77頁),揆諸首揭規 定,本院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 二、被告業經國內公示送達並合法生送達之效力,卻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 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主張: ㈠被告於民國111 年2 月8 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(卡號: 0000000000000000號、0000000000000000號),依約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循環信用利率則採浮動式利率 ,亦即以發卡機構定儲利率指數加計被告適用之加碼利率, 最高以年息15% 計算;如有連續2 期未繳付發卡機構所定最 低應繳金額者,毋庸被告事先通知或催告,債務即視為全部 到期,且逾期繳款達1 期者尚應繳交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 300 元、達2 期者應繳交違約金400 元,達3 期者應繳交違 約金500 元,連續三期以上則以三期為上限。詎被告未依約 清償或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喪失期限利益,至114 年6 月23 日止,尚積欠13萬580 元(含本金12萬3,775 元、循環利息 5,605 元、違約金1,200 元)未給付,是被告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,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計息本金欄所示金額以計算 期間及利率欄所示計算式計算之利息。 ㈡被告另於113 年10月14日與其經由電子授權驗證之方式簽訂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,向原告借款55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 同日起至120 年10月14日止,利息自撥貸日起前1 個月按年 息0.01% 固定計算,第2 個月起按季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7.97 %機動計算(現計為9.7%),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,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。詎原告將該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,被告未如期清償,依約喪失期限 利益,雖曾些許還款,但祇得抵充利息至114 年1 月14日, 現尚積欠本金53萬4,137 元未給付,是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,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 計息本金欄所示金額以計算期 間及利率欄所示計算式計算之利息。 ㈢職是,單就請求金額部分共計66萬4,717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 息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 :如主文第1 項所示,另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 三、查原告上開主張,業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 持卡人計息查詢、繳款利息減免查詢、客戶消費明細表、個 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、撥款資訊、產品 利率查詢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、繳款計算式、放款帳戶還款 交易明細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87頁),並有裁判 書系統查詢結果、索引卡查詢-當事人姓名查詢結果、索引 卡查詢證明等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15 頁至第123 頁), 足認原告主張,應屬實在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與利息,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,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。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,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(時間:民國/幣別:新臺幣)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信用卡 130,580 101,752 自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 22,023 自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.7%計算之利息 2 信用貸款 534,137 534,137 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.7%計算之利息 總計 664,717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