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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7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690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鄭俊隆  
被      告  林宏賢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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
  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經查,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原告擬具狀撤回起訴,爰
  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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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