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16
案號: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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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683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
被 告 阮氏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萬695元,及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0萬1,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
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2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與原
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
下同)2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為自同年月24日起至114年6月
24日,借款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4.91%機動計付(違
約時因民法第205條規定以年息16%請求);被告又於111年7
月6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為自同年8月2日起
至118年8月2日,借款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4.71%機
動計付(違約時因民法第205條規定以年息16%請求);被告
復於112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為自同
年月16日起至119年2月16日,借款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
息13.42%機動計付(違約時為年息15.15%);被告再於112
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38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為自同年月7日
起至119年9月7日,借款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3.17%
機動計付(違約時為年息14.9%);被告另於113年9月2日向
原告借款15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為自同年月6日起至120年9
月6日,借款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3.05%機動計付(
違約時為年息14.78%),上開借款並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
還本息,並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,即
喪失期限利益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
遲延利息外,並得按逾期還款期數收取第1期違約金300元,
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400元,連續逾期3期時計收違約
金5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。詎被告就
上開借款分別自114年2月22日、同年月19日、同年5月22日
、同年3月24日、同年2月7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兩造簽
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之約定,已喪
失期限利益,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分別積欠3萬3
,991元、22萬8,616元、16萬4,175元、33萬289元、14萬3,6
24元及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利息未清償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
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㈠、如主文第1項
所示;㈡、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
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
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
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高,仍從其約
定利率,民法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
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
申請書、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、撥款資訊、產品利率查詢、
放款帳戶利率查詢、繳款計算式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
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21-111頁),核屬相符;又被告已於相當
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
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
認,本院審酌上開證物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
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
示之本金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另原告陳明願供擔
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予
以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附表(金額:新臺幣/日期:民國)
編號 計息本金 應給付之利息 1 3萬3,991元 自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 2 22萬8,616元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 3 16萬4,175元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.15%計算 4 33萬289元 自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%計算 5 14萬3,624元 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78%計算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薛德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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