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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(2026-01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29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6835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 謝宇森  

            張華軒  
被      告  張文華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
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肆仟肆佰柒拾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
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肆仟肆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、個人信用貸款
    約定書參、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
    法院(本院卷第25、59、77頁),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3日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(卡號:0
    000000000000000,另有虛擬卡號:0000000000000000),
    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
    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。
    詎料被告自發卡起至114年9月15日止,累計消費帳款新臺幣
    (下同)7,452元(含消費款6,059、循環利息193元、其他
    費用1,200元),未按期給付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
    定,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,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
    金之帳款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15%計算至清償日止
    。復按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,被告已喪失期限利
    益,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。
 ㈡被告於113年9月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,借款金額為100萬
    元,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20年9月4日止,利率按定儲利率
    指數加年利率11.99%計算(違約時為週年利率為13.72%),
    被告自114年3月13日後未依約繳納款項,尚積欠本金95萬5,
    426元及其利息未清償;被告另於113年10月18日向原告申請
    信用貸款,借款金額為45萬元,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20年1
    0月18日止,自第2個月起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.0
    5%計算(違約時為週年利率為14.78%),被告自114年3月17
    日後未依約繳納款項,尚積欠本金43萬1,592元及其利息未
    清償。上開借款均依各該信用貸款約定書參、共通約定條款
    第3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
    項。
 ㈢原告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爰依信用
    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負擔清償
    責任等語。
 ㈣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;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
   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信用卡
    約定條款、帳戶明細、持卡人計息查詢、客戶消費明細表、
   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2份、約定書2份、產品利率查詢2份、
    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份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查詢2份等件
    影本為證(本院卷第21至83頁),核屬相符,本院審酌上開
    證物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,從而,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
   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
    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
    為假執行之宣告,爰無不合,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並
    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汶晏
         
附表:民國/新臺幣         
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信用卡 7,452元 257元  15%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   5,802元 7.70%   2 小額信貸 95萬5,426元 95萬5,426元  13.72% 自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3 小額信貸 43萬1,592元 43萬1,592元 14.78% 自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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